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虎簡字第91號
原 告 林有義
林有正
林世錡
林嬌瓊
林嬌珠
林嬌梅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鄭欣怡
何佳臻
被 告 林昭雄 (兼 林無牙 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廖健男
被 告 林啟雄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進中
被 告 林大秋
林沛然
林國禎
林淑瓊
林照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次郎
被 告 林明峯 (兼 林無牙之 繼承人)
張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 娥
被 告 張大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月玉
被 告 劉 香
林農村
林順孝
郭珠敏
林建宏
郭建利 (原名 林建利 )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建助 (兼 林海之 繼承人)
被 告 林明正 (兼林海之繼承人)
林文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文彬
樓
被 告 林松本
林森良
林本仕
號
林春芳
林順德
林子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琨展
被 告 鍾宗禧
林勝男
林添烟
洪 林勉 (即林勉)
林 鍾
林 國昌
號3樓
林義昌
林明昌
16號4樓
林世昌
林秀卿
16號4樓
林秀品
鄭 林銀 (即林銀)
林昭芳
林昭輝
林美鈴
林麗卿
沈育東
沈耿弘
伍 沈秀 (即沈秀)
劉沈柳
林 陳純
林銘泉
林建志
劉 林玉秀 (即林玉秀)
林玉樺
之2號
林玉惠
林 廖密
林茂霖
林通益
林珠英
林哲賢
陳秀玉
林枝福
林永銘
林永章
鄭宏仁
鄭裕仁
鄭桂美
2樓
鄭桂蘭
廖俊夫
廖秀楨
廖秀英
廖志峰
廖淑娟
4樓之1
廖家彤
廖淑菁
廖謝瑗
廖珮君
廖章皓
廖怡欣
林玉光
蕭 林素慨 (即林素慨)
林豊富
林豊田
林豊智
林麗蓉
林麗津
之9
林麗芬
鍾春福
廖 塗
廖清輝
廖拯民
廖濟民
14號
廖政民
廖美雪
廖克敏
廖哲緯
林 笋
林 山
張 顏犁花 (即顏犁花)
之2
鄭桂芬
號
馮廖淑修
樓
廖登堂
鍾秋菊
4號
夏鍾秋貴
李春燕
李凉燕
李瑞鈐
李松倚
沈秀鳳
李姿儀
李政儒
李政達
黃頌修
黃群修
黃瑟修
黃煦修
葉常義
葉世祺
葉世賢
葉芳如
蘇錦村
蘇新淳
號2樓之1
蘇柏翰
林佩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淑霞
被 告 片岡貴美子
地15號
林吉昌
INDA, CA‧92886 U‧S‧A‧
林 魏秋葉
林柔宏 (兼林無牙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鄧碧君
被 告 林西姿
林麗玲
廖健宏
廖慶珍
廖慶瑜
廖雪良
林 廖慧瓊
林淑香
林淑娟
林柳眉
林介圭
林介政
林廖寨
林國能
林碧雲
林國松
林佩融 原住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湖埔村東坑7
張義德
張雅絜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景顯
被 告 謝來旺
謝宛蓁
謝宛諭
謝孟芷
謝姍珊
李翠娥
李政彥
李武憲
李明哲
樓之2
李理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關於請求裁判分○○○鎮○○○
段353之3地號土地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鎮○○○段353之3地號土地部分,
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