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虎簡字第91號
原   告  林有義
       林有正
       林世錡
       林嬌瓊
       林嬌珠
       林嬌梅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鄭欣怡
       何佳臻
被   告 林昭雄 (兼 林無牙 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廖健男
被   告  林啟雄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進中
被   告  林大秋
       林沛然
       林國禎
       林淑瓊
      林照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次郎
被   告  林明峯 (兼 林無牙之 繼承人)
      張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 娥
被   告  張大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月玉
被   告 劉 香
      林農村
       林順孝
       郭珠敏
       林建宏
       郭建利 (原名 林建利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建助 (兼 林海之 繼承人)
被   告  林明正 (兼林海之繼承人)
       林文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文彬
            樓
被   告  林松本
       林森良
       林本仕
            號
       林春芳
       林順德
       林子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琨展
被   告  鍾宗禧
       林勝男
      林添烟
      洪 林勉 (即林勉)
      林 鍾
      林 國昌
           號3樓
       林義昌
       林明昌
           16號4樓
       林世昌
       林秀卿
           16號4樓
       林秀品
      鄭 林銀 (即林銀)
       林昭芳
       林昭輝
       林美鈴
       林麗卿
       沈育東
      沈耿弘
      伍 沈秀 (即沈秀)
      劉沈柳
      林 陳純
       林銘泉
       林建志
      劉 林玉秀 (即林玉秀)
       林玉樺
           之2號
      林玉惠
      林 廖密
       林茂霖
       林通益
       林珠英
       林哲賢
       陳秀玉
       林枝福
       林永銘
       林永章
       鄭宏仁
       鄭裕仁
       鄭桂美
           2樓
       鄭桂蘭
       廖俊夫
       廖秀楨
       廖秀英
       廖志峰
       廖淑娟
            4樓之1
       廖家彤
       廖淑菁
       廖謝瑗
       廖珮君
       廖章皓
       廖怡欣
       林玉光
      蕭 林素慨 (即林素慨)
       林豊富
       林豊田
       林豊智
       林麗蓉
      林麗津
            之9
       林麗芬
       鍾春福
      廖 塗
       廖清輝
       廖拯民
       廖濟民
            14號
       廖政民
       廖美雪
       廖克敏
       廖哲緯
      林 笋
      林 山
      張 顏犁花 (即顏犁花)
           之2
       鄭桂芬
            號
      馮廖淑修
            樓
       廖登堂
       鍾秋菊
            4號
       夏鍾秋貴
       李春燕
       李凉燕
       李瑞鈐
       李松倚
       沈秀鳳
       李姿儀
       李政儒
       李政達
       黃頌修
       黃群修
       黃瑟修
       黃煦修
       葉常義
       葉世祺
       葉世賢
       葉芳如
       蘇錦村
       蘇新淳
           號2樓之1
       蘇柏翰
       林佩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淑霞
被   告 片岡貴美子
           地15號
       林吉昌
           INDA, CA‧92886 U‧S‧A‧
      林 魏秋葉
       林柔宏 (兼林無牙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鄧碧君
被   告  林西姿
       林麗玲
       廖健宏
       廖慶珍
       廖慶瑜
       廖雪良
      林 廖慧瓊
       林淑香
       林淑娟
       林柳眉
       林介圭
       林介政
       林廖寨
       林國能
       林碧雲
       林國松
       林佩融   原住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湖埔村東坑7
       張義德
       張雅絜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景顯
被   告  謝來旺
       謝宛蓁
       謝宛諭
       謝孟芷
       謝姍珊
       李翠娥
       李政彥
       李武憲
       李明哲
           樓之2
       李理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關於請求裁判分○○○鎮○○○
段353之3地號土地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鎮○○○段353之3地號土地部分,
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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