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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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3號原告 羅菊枝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被告 羅心堂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菊英 被告 羅水木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文廷 被告 羅錦福
羅錦榮 劉國光 劉俊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雅婷 被告 劉威宏
劉素伶 阮振輝 阮佩芝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羅文宏 被告 阮嘉祥
阮佩玲 阮佩君 羅菊梅 楊瓊義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羅桂妹 被告 羅建賢
羅火珠 羅鳳珠 羅瑞珠羅菊妹 羅秋香陳雲妹 蘇秋芳蘇政榮 之繼承人) 蘇政源 蘇珮鋆 蘇怡凌 蘇奕峰 蘇庭葶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順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蘇秋芳為被告蘇政榮之承受訴訟人,並命由蘇秋芳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蘇政榮於106年5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嗣原告於106年11月16日具狀聲明應由被告蘇政榮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又被告蘇政榮之繼承人為其父即被告蘇秋芳,且查無拋棄繼承之情事,有相關戶籍謄本及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茲因被告蘇秋芳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蘇政榮被訴部分,自應由其繼承人蘇秋芳承受訴訟,原告上述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6、17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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