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075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 昱債務人 杜雅玲
蔡阿津
一、債務人杜雅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伍拾叁元,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一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杜雅玲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阿津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就請求金額中之新臺幣19,153元,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按年息6.99%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20%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則其請求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之利率逾年息13.01%之部分,加計原約定利息之利率年息6.99%後,即已逾年息20%,依前揭說明,該部分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進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