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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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聲請人 雷光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財產目錄、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貸款、信用卡契約、房屋貸款等致積欠債務總額計新臺幣1,586,728元,現已不能清償債務,且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債權人清冊、富邦人壽保險契約書、打零工之每月收入證明、台灣雨田研磨企業社之每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稅額申報書及每月收入證明、家族系統表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1日及同年11月21日發函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更生聲請要件,分別於101年9月28日及同年11月23日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且經本院命補正而未補正,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又本件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聲請人保全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程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梁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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