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寶來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 鍾佳 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 律師被告 郭宗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二年二月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十七欄內關於 姬松茸 書籍十一本應更正為一本。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十七欄內關於姬松茸書籍,應為一本誤寫為十一本,顯然有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春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