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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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59號再抗告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自強協會兼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再抗告人 涂杜蔓 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抗字第59號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許惠瑜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