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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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35號聲請人 范振裕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詹佳佩┌───────────────────────────────────────────────────┐│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金嘉美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2,600元│VB0000000│100年4月15日│││公司林永煜│限公司北投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