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4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文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9日110年度易字第4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文興(下稱上訴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9日以110年度易字第499號判決後,因郵務人員在上訴人住所不獲會晤本人,依法於同年4月1日將判決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 陳俊良 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111年4月2日起算20日,並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規定,加計在途期間5日,至111年4月26日(星期二)屆滿。上訴人於111年4月15日具狀提出上訴書狀,惟刑事上訴狀僅泛稱:「因不服判決並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理由請容後補」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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