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肆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所犯附表編號肆之罪,與附表編號壹至參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四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四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又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犯之罪,雖不合於減刑之規定,仍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