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