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一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之九十年八月二日犯逃亡罪,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桃判字第二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