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九О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連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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