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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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元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婕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給付新臺幣陸萬元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