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維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維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維仁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20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87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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