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0年4月2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各罪,則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0年4月28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14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圖利媒介性交罪圖利媒介性交罪圖利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間某日至108年8月2日止108年5月中旬某日至108年8月4日止108年5月25日至108年5月2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017號、第22018號、第22156號、第23418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017號、第22018號、第22156號、第23418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017號、第22018號、第22156號、第234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2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2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24號判決日期109年09月03日109年09月03日109年09月0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96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96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96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3月09日110年03月09日110年03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7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7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72號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業經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14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業經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14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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