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參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F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說明│├────────┼───────┼────────────┤│第一審裁判費│五○○○一元│聲請人墊付│├────────┼───────┼────────────┤│第一審送達郵費│二三八元│聲請人墊付│├────────┼───────┼────────────┤│本件程序費用│一○二元│聲請人墊付│├────────┼────────────────────┤│總計│相對人總計應負擔五○三四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