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禁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 廖梅妹 代理人 陳景新 律師相對人 魏建 勇右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禁治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頁第十行於「負責養護及治療魏建『男』之身體」之記載,應更正為「負責養護及治療魏建『勇』之身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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