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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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二號
再審聲請人甲○○再審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定。
二、聲明就本案如何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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