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915號
原   告  白詠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珈銓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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