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許菀真
代 理 人  陳鼎駿 律師
相 對 人  高師煒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
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分會法
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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