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林純列
監 護 人 林欣宜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饒雪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0500元,應
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