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6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宏成 債務人 李彥儒 債務人 林麗香
一、債務人李彥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叁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彥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麗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