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小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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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 沙小字 第12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彭仲祥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劉德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伍仟柒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含公示送達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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