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57號
原 告 李慧珍
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良 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