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35號原告 康翠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霖 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上之訴,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5萬元及及遲延利息外,另請求被告應刊登報紙向原告致歉,並刪除臉書網頁上之原告資訊及發文向原告致歉;前者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4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後者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7,85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4,85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3,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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