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鈴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2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鈴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鈴惠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聲請書誤為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89、2127號、108年度上易字第704、740號判決、108年度聲字第3126號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案件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惟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案件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至9所示案件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附表:受刑人傅鈴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35日拘役8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8日晚間10時24分至同日晚間11時許105年8月10日晚間6時55分許105年8月10日晚間6時5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86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8號、106年度調偵字第59號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089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127號同左判決日期108年1月23日108年4月11日同左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089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127號同左判決日期108年1月23日108年4月11日同左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338號(已執行完畢)。編號1至9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12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5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963號(已執行完畢)。編號2至9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2127號判決應執行拘役80日。編號1至9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12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5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日拘役16日拘役4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10日晚間6時55分許105年8月10日晚間6時55分許105年8月10日晚間6時5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8號、106年度調偵字第59號同左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127號同左同左判決日期108年4月11日同左同左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127號同左同左判決日期108年4月11日同左同左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963號(已執行完畢)。編號2至9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2127號判決應執行拘役80日。編號1至9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12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5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日拘役4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10日晚間6時55分許105年8月10日晚間6時55分許105年9月3日下午5時54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8號、106年度調偵字第59號同左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127號同左同左判決日期108年4月11日同左同左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127號同左同左判決日期108年4月11日同左同左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963號(已執行完畢)。編號2至9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2127號判決應執行拘役80日。編號1至9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12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5日。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15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6年5月25日晚間8時許106年6月11日晚間7時30分許106年7月24日晚間10時4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092、12868、13477號、107年度偵字第3533號同左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704號同左同左判決日期108年8月20日同左同左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704號同左同左判決日期108年8月20日同左同左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871號。編號10至14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704號判決應執行拘役80日。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15日拘役45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21日下午3時5分許106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0分許106年7月23日晚間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092、12868、13477號、107年度偵字第3533號同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6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704號同左108年度上易字第740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0日同左108年8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704號同左108年度上易字第740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0日同左108年8月22日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871號。編號10至14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704號判決應執行拘役80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1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