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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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4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香港商萬利通船務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香港商萬利通船務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香港商萬利通船務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111年7月5日業經經濟部予以廢止公司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故本院於112年5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查報相對人有無依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指定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惟聲請人於同年5月30日收受上開裁定後,逾期仍未補正相對人之清算人資料,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