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3年度桃簡字第14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男38歲
子○○男26歲i○○癸○○p○○D○○f○○男37歲
七號a○○男41歲
弄四號M○○男39歲
樓m○○原名 蔡秀桃
號N○○男49歲巳○○男39歲G○○○S○○男37歲丑○○男34歲o○○男29歲B○○男41歲t○○男45歲
五樓h○○男37歲
三巷五號壬○○男42歲Z○○男38歲庚○○男29歲戊○○男39歲k○○男41歲
號r○○男48歲Q○○地○○男45歲
號u○○申○○男35歲
號四樓W○○男47歲
五丁○○男43歲未○○原名 林冠輝
男38歲
三樓天○○男27歲
二樓I○○
之四號V○○男32歲c○○男27歲
號宇○○男42歲J○○男34歲E○○男33歲
十八號R○○男37歲
五黃○○q○○男41歲己○○男34歲Y○○男27歲
二弄一號U○○男36歲
五十號K○○男34歲j○○男39歲午○○男32歲L○○男39歲P○○男41歲
四巷五號s○○男34歲C○○男30歲亥○○男30歲
四號丙○○男47歲 蔡培榮 男47歲A○○男31歲
一號三樓戌○○男47歲
號二樓乙○○男37歲
之三 李明輝 男36歲
號二樓卯○○男44歲辰○○
六弄二一e○○男31歲d○○男甲○○男37歲辛○○男31歲
號二樓X○○男53歲
號八樓之g○○男36歲
一號l○○T○○38歲民
二號十樓玄○○男31歲O○○男59歲
一巷十號寅○○男35歲
弄三號F○○男48歲酉○○男35歲
號b○○男36歲
一號H○○男41歲
三號宙○○男44歲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7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子○○、i○○、癸○○、p○○、D○○共同以賭博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f○○、a○○、M○○、m○○、N○○、巳○○、G○○○、S○○、丑○○、o○○、B○○、t○○、h○○、壬○○、Z○○、庚○○、戊○○、k○○、r○○、Q○○、地○○、u○○、申○○、W○○、丁○○、未○○、天○○、I○○、V○○、c○○、宇○○、J○○、E○○、R○○、黃○○、q○○、己○○、Y○○、U○○、K○○、j○○、午○○、L○○、P○○、s○○、C○○、亥○○、丙○○、蔡培榮、A○○、戌○○、乙○○、李明輝、卯○○、辰○○、e○○、d○○、甲○○、辛○○、X○○、g○○、l○○、T○○、玄○○、O○○、寅○○、F○○、酉○○、b○○、H○○、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九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賭博機具,為被告等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當場賭博之器具,又附表編號九所示之新台幣19800元,係在當場櫃臺抽屜內所扣得(參見第37頁偵查卷),屬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再扣案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五所示之物,係共同被告 林永祥 (即本案經營人,另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所有,供被告n○○、子○○、i○○、癸○○、p○○、D○○共同常業賭博之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本案其餘之扣案物(參見偵查卷第37至3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93至95頁扣押物品清單),因尚無直接證據顯示該等物品為供被告n○○、子○○、i○○、癸○○、p○○、D○○共同常業賭博所用,或被告等人賭博之用,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第38條
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雪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姜國駒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中華民國刑法第267條(常業賭博罪)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參見偵查卷第37至3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93至95頁扣押物品清單):
一、電動賭博機具「35人座餐廳賓果」:壹台(含IC版參拾陸片)。
二、電動賭博機具「六人座輪盤」:壹台(含IC版柒組,每組貳片)。
三、電動賭博機具「八人座賓果行星」:貳台(含IC板拾捌片)。
四、電動賭博機具「推筒子十二人座」:壹台(含IC版拾參片、電腦主機貳台)。
五、電動賭博機具「八人座賽馬」:貳台(含IC版拾捌片)。
六、電動賭博機具「福爾摩沙」:貳台(含IC版貳片)。
七、電動賭博機具「滿天星7PK」:壹佰肆拾貳台(含IC版壹佰肆拾貳片)。
八、電動賭博機具(含IC板)「雙魚座7PK」:柒拾玖台(含IC版柒拾玖片)。
九、賭資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
十、開(洗)分表:參份。
十一、「隔日卷統計表」:拾捌張。
十二、「富元遊樂場開分場餐廳賓果卷」:貳拾陸張。
十三、「隔日卷統計表」:貳拾貳張。
十四、開(洗)分表:參張
十五、「行星計分表」:貳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