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 陳毓萍 訴訟代理人 楊丁保 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黃益正人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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