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99號聲請人 廖家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美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則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請更正本件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各本票之發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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