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宜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230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後宮甄嬛傳」盜版光碟片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007號被告賴宜君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2年9月27日期滿。扣案之「後宮甄嬛傳」盜版光碟片2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宜君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9月28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30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2年
9月2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光碟片2片,確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檢視證明書、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露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查詢資料,授權書、版權合約書、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蒐證畫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後宮甄嬛傳」盜版光碟片2片可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俞玲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