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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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31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代表人 譚芳榮 訴訟代理人 陳信雄
陳志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佑 予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或起訴逾越法定期限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秀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