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昭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昭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被告另案在押而未到庭審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