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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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金閎發水產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慧 訴訟代理人 蕭人豪 被告 薛蓓琪 即國冠企業社
黃世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扣除原告前繳20,206元,尚應補繳8,
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