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抗字第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抗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41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再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7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再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8年9月6日以108年度救字第16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因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於108年9月16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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