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辯論終結,因檢察官復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移請併案審理,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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