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犯侵占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