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34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林素美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景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