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08號
聲 請 人 台北雪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秋容
代 理 人  許修銘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聿書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號16樓之2
  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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