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乙○○
戊○○甲○○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被上訴人丙○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十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諭知無罪以外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等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等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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