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52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4年7月11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ZBB521081、J2A045846、ZI0000000、HA0000000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警察隊及臺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以採證相片逕行舉發受處分人甲○○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八日十四時十四分在國道一號公路北上一四0.五公里處、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十五時四十四分在臺六三甲線公路稻香路口、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十二時三分行經國道三號公路二十五公里南向處,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七時四十六分在臺一線公路一七四公里加八百公尺處,因超速行駛違規,受處分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本所遂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ZBB521081、J2A045846、ZI0000000、HA0000000號裁決書,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六千元、二千四百元、六千元及二千四百元,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通信住址變更,導致罰單未收到,無法繳納罰款,請求將逾期處分部分予以減免,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違反者,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復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規定,本件逾期應分別處罰鍰六千元、二千四百元、六千元及二千四百元。另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資料,足資認定其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而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查明汽車所有人姓名或名稱、住址,並以該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之,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且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者,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日期,處罰機關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該汽車所有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四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送達於無法送達住所或以補充送達、留置送達之方式為之者,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亦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四、經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附表所列之時、地,有如附表所列之超速違規行為,而分別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警察隊及臺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掣開第ZBB521081、J2A045846、ZI0000
000、HA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受處分人雖辯稱:因通訊地址改變而未收到前揭舉發通知單云云,惟前述舉發違規單通知聯暨採證照片等,皆經原舉發單位依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縣○里鄉○○路○巷○○號」以郵局掛號方式寄送無誤,均因投遞未果遭退件後,原舉發單位亦依法辦理寄存送達等情,有前揭舉發單影本、違規採證相片五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94年7月27日公警二交字第0940271767號函暨送達證書、南投縣警察局蓋印寄存送達章之信封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警察隊送達證書及臺中縣警察局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查;從而,受處分人所有之上開自小客車既有前揭超速違規行為,且舉發單依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寄送,在無法送達而退件後,原舉發單位亦已依法辦理寄存送達,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本於上開舉發通知單,在未有繳交罰鍰紀錄下據以裁罰,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附表:
┌──────┬────────┬───────────┐│違規單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違規事實││送達情形│點││├──────┼────────┼───────────┤│ZBB521081、│93年5月8日14時14│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寄存送達│分、國道一號北上││││140.5公里處││├──────┼────────┼───────────┤│J2A045846、│92年9月12日15時│行車限速60公里,經測時││寄存送達│44分、台63線甲線│速93公里,超速33公里,│││稻香路口│滿20公里以上│├──────┼────────┼───────────┤│ZI0000000、│92年4月13日12時│速限90公里,時速109公││寄存送達│03分、國道三號25│,超速19公里(經科學儀│││公里南處│器測定)│││││├──────┼────────┼───────────┤│HA0000000、│91年12月29日17時│行車限速70公里,經測時││寄存送達│46分、台一線174K│速88公里,超速18公里,│││+800M處│未滿2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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