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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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THAI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一四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並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
⒈原告甲○○與被告乙○○於八十三年一月十日結婚以來,
感情甚為融洽,並陸續於八十三年九月間、八十四年十一月間及000年0月0生有一子二女。被告乙○○於各校擔任教導跆拳道工作,原告則經營眼鏡行與幼兒園,雖家庭經濟僅屬小康卻和樂融融。
⒉詎被告乙○○與被告丙○○○竟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
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止,連續在設於南投縣○○鎮○○路○○○號六樓之「王子賓館」六○一室乙○○租處相姦數次,其次數不詳;嗣二人又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日晚上某時許,在設於南投縣○○鎮○○路○○○號之「環球大旅社」二○一室相姦。而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五十八分許,為警會同被告丙○○○之夫 邱志忠 至上址臨檢而查獲。
⒊原告因被告二人上揭侵權行為,導致家庭破裂,精神受損
,爰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二人共同賠償五百萬元。
㈢證據:未提出任何證據。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二人均無罪,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