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聲字第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9日所為之97年度司促字第5473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