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8日起至同年2月15日止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於95年9月15日以95年度訴字第1324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546、137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於96年7月25日撤回上訴而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所處之刑度為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