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95年」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所為之96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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