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5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5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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