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竊盜未遂罪,經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並於減為有期徒參月後,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減得之刑即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某時許,因與案外人 王世文 共同犯竊盜未遂罪,因而由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桃簡字第一0二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前開共同竊盜未遂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前開共同竊盜未遂罪於減刑後,與受刑人甲○○另外所犯施用第一級毒罪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又十五日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