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秋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之規定,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惟書面可決之結果,除 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同意;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均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因已逾期而視為同意外,其餘四位債權人均不同意更生方案(占債權總額之61.06%),致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6日以100年度消債抗字第1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已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即97年12月至99年11月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336,187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37,632元(必要支出以98年及99年最低生活費10,792元計算;扶養費以台灣省最低生活費9,829元由三名子女平均分擔計算之),已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512,0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無任何財產,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彰化銀行存摺影本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觀諸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所陳報之在職證明及100年度扣繳憑單及101年2月份薪資單顯示,債務人每月本薪29,200元、交通費600元、誤餐費440元、伙食津貼500元,加計年終獎金14,600元後,債務人平均每月可領取之固定薪資為31,957元,又債務人每月加班費金額不盡相同,其100年平均每月收入為38,623元,與債務人預估每月收入40,000元大致相符。又據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顯示,其自86年至99年8月間投保金額除99年8月起投保金額為28,800元外,其餘投保金額皆在15,840元至21,000元間,可見其薪資並無明顯降低。再者,債務人之每月加班費本不固定,其所擔任之保全工作,自101年5月1日後加班時數受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之規範,其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換言之每日加班以2小時為限,可預見其每月延長工作時間可得之加班費已受相當限制,是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4萬元作為計算基準,扣除勞健保1,500元後,其每月可處分所得應為38,500元。
(三)次查,債務人之父親已歿,母親無收入所得,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債務人與弟、妹共3人依法應扶養母親,又據債務人所提戶籍謄本顯示,母親居住於屏東縣,以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0,244元核算,債務人每月負擔扶養費用應在3,414元內,現債務人每月支出對母親之扶養費用3,500元與前述金額相近,應屬合理。
(四)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應為38,5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21,000元及扶養費3,500元後,餘14,000元可供其每月生活之用,其每月必要支出與於新北市政府公布之100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相當,核其支出細項亦無奢侈浪費情事,且債務人將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等情,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復考量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認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且無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21000元。││2.每期在當月10日前依下表每期分配金額轉匯至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金融機構分配款項則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前││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手續未辦妥前,仍需自行││匯款)。││3.債權總金額:0000000元(依本院101年2月16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總清償金額:0000000元││5.總清償比例:30.03﹪│├─────────────────────────────┤│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29533│123│││公司│││├──┼──────────────┼────┼──────┤│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6115│109│├──┼──────────────┼────┼──────┤│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0000000│9465│││司│││├──┼──────────────┼────┼──────┤│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386│390│├──┼──────────────┼────┼──────┤│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5813│316│├──┼──────────────┼────┼──────┤│6│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7922│1034│├──┼──────────────┼────┼──────┤│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49968│2711│├──┼──────────────┼────┼──────┤│8│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6251│151│├──┼──────────────┼────┼──────┤│9│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4490│├──┼──────────────┼────┼──────┤│10│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987│38│├──┼──────────────┼────┼──────┤│1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20921│2173│├──┴──────────────┴────┴──────┤│參、補充說明││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乘││以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以減少誤差值。││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債││權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自費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