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美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受刑人陳美麗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3275號、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318號、第2504號、第2319號、第1580號、101年度訴字第5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7月13日│100年7月12日│100年7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4913號│4913號│522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25││實││2318號│2318號│04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1月25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3│100年度訴字第23│100年度訴字第25││決││18號│18號│04號││├────┼────────┼────────┼────────┤││確定日期│100年11月24日│100年11月24日│100年12月17日│├──┼────┴────────┴────────┴────────┤│備│編號一至八經本院101聲15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註││└──┴───────────────────────────────┘┌───────┬────────┬────────┬────────┐│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7月25日│100年3月25日│100年3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5225號│3916號│391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5│100年度訴字第23│100年度訴字第23││實││04號│19號│19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25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5│100年度訴字第23│100年度訴字第23││決││04號│19號│19號││├────┼────────┼────────┼────────┤││確定日期│100年12月17日│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備│編號一至八經本院101聲15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註││└──┴───────────────────────────────┘┌───────┬────────┬────────┬────────┐│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3月20日│100年3月20日│100年8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2397號│2397號│825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100年度訴字第15│101年度訴字第53││實││80號│80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15日│100年9月15日│101年4月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53││決││3275號│3275號│號││├────┼────────┼────────┼────────┤││確定日期│101年2月8日│101年2月8日│101年5月1日│├──┼────┴────────┴────────┼────────┤│備│編號一至八經本院101聲15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九至十應執行││註│刑5年4月│有期徒刑1年│└──┴──────────────────────┴────────┘┌───────┬────────┬────────┬────────┐│編號│十│││├───────┼────────┼────────┼────────┤│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8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25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3││││實││號││││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3││││決││號││││├────┼────────┼────────┼────────┤││確定日期│101年5月1日│││├──┼────┴────────┼────────┼────────┤│備│編號九至十應執行有期徒刑1││││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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