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王玉芬 被告 涂信誠 上列被告涂信誠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31號搶奪案件,經原告王玉芬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